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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有住戶沒有經過管理委員路就自行將冷氣掛在頂樓女兒牆上之爭議,管委會應如何處理

社區有住戶沒有經過管理委員路就自行將冷氣掛在頂樓女兒牆上之爭議,管委會應如何處理?
首先應該要先確認社區頂樓女兒牆之管理權責,因為公寓大廈屬於民法第799條規定之區分所有建物,外牆(包含頂樓女兒牆)在構造上和使用上不具有獨立性,所以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因此,並非頂樓住戶單獨所有,而得任由該樓層住戶任意使用。所以,管委會對於社區頂樓女兒牆,具有管理權責。
又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在外牆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應該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因此,如果某一個住戶沒有經過其他住戶的同意,就逕行在全體住戶共有的外牆上安裝冷氣,或者冷氣懸掛的位置違反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已經侵犯了所有住戶的權利。依據貴社區規約或區權會議,並未同意社區住戶得在社區女兒牆上掛冷氣外機。因此,住戶應不得掛冷氣。
是以,管委會得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發文制止住戶掛冷氣並要求限期改善,若住戶不遵從,管委會得檢具函文、照片,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課請求處理,亦即由桃園市政府發函,對住戶處以4萬至20萬罰鍰,並限期命其回復原狀。另在民事上也可以由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以及第821條規定向法院請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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